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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及作業規範

一、申辦程序:
(一)服務事項:
1、大體停放於本市其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老化)、病死者,方可向衛生所提出申請,由衛生所醫師到宅行政相驗並開具死亡證明書。
2、請家屬預先準備(1)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2)申請人身分證,往生者身分證和健保卡。上述文件及證件備妥後再提出行政相驗申請
3、服務時間:每日早上8點至5點半,上班時間聯絡各區衛生所,下班後及例假日由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並聯絡所長行政相驗。
4、意外死亡(如:自殺、他殺、車禍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衛生所醫師依法不予受理;容請民眾向當地管轄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警員掣作訪談筆錄後立即轉知檢察官安排時間相驗,作進一步死因確認(司法相驗)。
(二) 申請流程:
1、請家屬親友洽轄區衛生所(往生者居住地),由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後聯絡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2、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初步判定為「自然死」或「病死」,則受理行政相驗,並登記【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行政相驗紀錄單】,告知民眾提供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與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明文件;如需轉知受理轄區衛生所,應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行政相驗紀錄單】傳送受理轄區衛生所;受理申請及受理轄區衛生所需主動聯繫家屬相驗時間,避免家屬久侯、免遭民怨。
3、衛生所醫師:接到受理行政相驗通知,請儘快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需與家屬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醫師本於醫療專業相驗往生者死因並開立死亡證明書;惟如需報送司法相驗時,請醫師親向家屬解釋需報送司法相驗原因。